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三章 航道、港口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养殖、种植和捕捞;(二)倾倒泥土、砂石、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违法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三)采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及港口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