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内河通航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内河交通安全标志》等技术标准设置和维护专设标志。

设置和维护专设标志,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