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养护第二十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航道条件和航运需要,合理配置和调整航标,保证航标处于正常技术状态。发现航标受损、移位、失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修复,修复前应当设置临时标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