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航道条件和航运需要,合理配置和调整航标,保证航标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发现航标受损、移位、失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修复,修复前应当设置临时标志。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