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在航道和港口规划、设计、施工、养护、运营过程中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绿色航道、绿色港口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和水上服务区,应当同时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和水上服务区应当逐步设置岸基供电设施。

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要求,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原油成品油装船码头还应当建设油气回收设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