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航道工程建设、港口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