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干线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支线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以外其他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由港口项目建设单位具体实施。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