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九条有效医院协会、医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弘扬医德医风,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医疗质量评估、控制工作,引导和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