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评估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分析和反馈医疗质量信息,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具体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医疗安全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