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十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评估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分析和反馈医疗质量信息,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具体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医疗安全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