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八条有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激励机制和约谈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医患协商沟通机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