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激励机制和约谈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医患协商沟通机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