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医疗卫生事业投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