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卫生健康行政等部门、医疗机构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医疗卫生常识,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