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推行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研究拟订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方案和医疗风险互助金缴纳、使用和管理办法,征求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后,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医疗风险互助金由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协会或者其他专业组织(以下统称互助金管理机构)管理;

(三)医疗风险互助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适度、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风险互助金缴纳、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五)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风险互助金的财务收支定期进行审计监督;

(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风险互助金缴纳、使用和管理办法,向互助金管理机构缴纳互助金,互助金按照规定计入成本。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