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风险分担第五十三条有效医疗纠纷发生后,投保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通报,承保机构应当及时派出人员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承保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承保机构应当依据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及时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