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医疗机构应当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具体权利义务,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承保机构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按照规定计入成本。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