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风险分担第五十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求公立医疗机构意见后,选择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或者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建立适应本地区实际需要的统一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