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三节 医疗鉴定第四十九条有效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司法行政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