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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三节 医疗鉴定

第四十九条

有效

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司法行政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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