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患方可以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处理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医患双方可以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予调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