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三节 医疗鉴定第三十九条有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过程中,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其他程序、规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