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