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