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执行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规定,全面实行价格公示、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使用特殊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应当事先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急救需要除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