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