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乡村兽医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