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售或者收购未经结核、布鲁氏菌监测或者监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