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省外动物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承运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运入本省动物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