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