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禁止出售、收购、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