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等,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