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督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