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资金投入,统筹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调查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可持续利用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探索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投资、融资机制,多渠道、多领域筹集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