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相关规划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对可能造成的生物多样性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对生物多样性产生负面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可能造成重要生态系统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和生境损害的建设项目,在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包含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