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五章 社会参与和可持续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生物多样性友好型经营活动,拓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鼓励单位和个人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开展符合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的特色生物资源加工利用、生态旅游与康养、自然教育、研学体验等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