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生物多样性友好型经营活动,拓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鼓励单位和个人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开展符合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的特色生物资源加工利用、生态旅游与康养、自然教育、研学体验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