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物安全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生物遗传资源收集、利用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应当符合伦理原则,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范,不得危害公众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物多样性。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活动的安全负责,依法采取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生物安全培训、跟踪检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强化过程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