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长效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源利用效率高、对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影响小的绿色生产方式。

公民应当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