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依法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预测、预报、监测、防治管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