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物安全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物安全应急制度,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和统一部署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