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物安全应急制度,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和统一部署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