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种养结合、轮作休耕、退化耕地治理等措施,恢复、提升耕地质量和生态功能,维持农田生态系统整体稳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