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第十三条有效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海洋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依法组织实施本级政府管辖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等工作,结合本地区海洋自然环境的状况和特点加强海岸线分类保护与利用,发展生态渔业,开展海洋生态灾害预防、治理,保护和修复入海河口、海湾、海岛、牡蛎礁等生态系统,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