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采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期间,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