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