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交提案人修改后再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应当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