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三十日前将法规案提交常务委员会,逾期未提交的,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