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三十日前将法规案提交常务委员会,逾期未提交的,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