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先经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提请审议的议案。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