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先经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提请审议的议案。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