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涉及专业性问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