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立法事项涉及相关利益群体的,应当听取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的意见。对立法中涉及的主要矛盾和焦点问题,应当专题调研。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