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法规草案的起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与本市地方性法规相协调;

(三)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依法设置;

(四)规定明确、具体、便于实施;

(五)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