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租赁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住房租赁相关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开展居住人员信息登记,督促指导租赁当事人和相关单位加强治安防范。

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对租赁住房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租赁住房消防安全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住房租赁有关市场主体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租赁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