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一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