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备案;(二)未办理备案变更;(三)未在其经营场所或者网络服务平台如实公示备案证明文件、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信息或者投诉受理电话;(四)未办理执业信息卡。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